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德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申请人:李岩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申请人: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人:张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人:张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以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人民医院。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周景坤,院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德发、李岩翠、李某、张铭宇、张某2与被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德发、李岩翠、李某、张铭宇、张某2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调取被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人民医院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德发、李岩翠、李某、张铭宇、张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调取被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人民医院门诊楼八楼护士站和走廊东头两处摄像头2021年8月8日21室至2021年8月9日7时30分的监控录像。

案件申请费100元,申请人张德发、李岩翠、李某、张铭宇、张某2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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