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张某某,住调兵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