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集贤支行

负责人:张文权,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天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客户经理。

被告:张殿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广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国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金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集贤支行与被告张殿宝、宋广红、张国春、陈金芳、张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受理。由于该案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8)黑0521民初2536号民事案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为方便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18)黑0521民初2536号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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