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水乐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春风路春风佳苑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丽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东,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水新合作兰天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店,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七里墩天河广场商贸城负一层。
负责人:白建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水新合作兰天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兰天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新元,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天水乐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水新合作兰天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店、天水新合作兰天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天水乐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水乐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天水乐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天水乐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