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东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东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南省长葛市交通局有项目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留后提取被执行人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南省长葛市交通局的项目工程款收入550万元(此款执行时打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信阳平桥支行,账号:25×××05)。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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