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会臣,男,1966年11月18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
被执行人:赵军,男,1965年11月06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会臣与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04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赵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会臣借款本金9万元;二、驳回原告张会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赵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被执行人赵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权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查封了被执行人公积金和工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