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实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雄,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2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昌平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兆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昌平及其辩护人王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间,被告人任昌平作为北京平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强公司)劳务作业的实际负责人,伪造平强公司印章,在签订与劳务作业相关购销、租赁合同时,此枚伪造的平强公司印章被用于合同盖章。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经民警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到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昌平伪造公司印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任昌平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任昌平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任昌平系初犯,因法律意识淡薄而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家庭生活困难,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并有证人付康林、任昌元、刘某、许建国
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北京市丰台区法院、通州区法院、东城区法院相关民事案卷材料及文书鉴定意见书,110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昌平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正常活动、声誉及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昌平犯伪造公司印章罪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任昌平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依法从宽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任昌平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