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治权,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乐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现住四川省彭州市。2021年2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部门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川彭检刑诉〔202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治权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联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治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2日中午,被告人张治权在彭州市××街道××路××号住地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彭州市濛阳街道濛三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路××号路段被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验,被告人张治权血液乙醇浓度为13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治权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治权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张治权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案在庭审中查明的案件事实与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治权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张治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华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肖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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