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前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海榆西线公路26公里处东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合,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思琴,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生态智慧新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杨淳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思,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海南心辰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丘海大道**凤凰商城****。

法定代表人:汪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其强,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审理经过 原告徐前松与被告海南生态智慧新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新城),第三人海南心辰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辰园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海丽、宋家民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2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前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合、赖思琴,被告智慧新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梁思,第三人心辰园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其强、张杰到庭参加诉讼。于2020年5月1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前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合,被告智慧新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梁思,第三人心辰园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原告徐前松诉称:原告系位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海榆西线公路26公里处东侧私家房屋的产权人,与被告智慧新城起步区蓝梦湖公园相邻,2016年之前,原始地形地貌为:我所在房屋地势高出周边农田落差约1.5米,自然排水十分通畅。2016年6月,被告智慧新城开挖人工湖,并委托心辰园林在我所在房屋东侧,承担蓝梦湖公园景观工程,改变原有地形地貌。绿化带土坝施工,将我房屋散排管出口全部填埋。并在我房屋西侧225国道砖砌围墙,导致我所在房屋处于低洼地带。根据《上海源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提供的实际司法鉴定数据,被告挡水土坝及绿化带,高出我房屋院内约1.6米,周边自然排水能力严重不足。雨水倒灌,是形成涝灾直接原因,由于被告之过失,造成我重大经济损失。2018年6月5日至7日,灾情发生后,我第一时间向我省12345公众平台求助,要求事故责任方派代表现场堪察灾情。2018年6月7日,被告智慧新城负责人刘建,周正平及施工方代表曾飞洪、唐翠菊于当日下午4点到达现场实地勘验。老城经济开发区协调办领导指派李日培主任,也于下午5点到现场进行取证调查。在老城开发区协调办领导李日培主任协调下,经协商,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7月13日,就受灾情况及财产损失共同鉴定《有关财产损失确认登记》备忘录,并于次日2018年7月14日,被告方指派代表对财产损失明细、数额进行了签名确认。《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8日,以红头文件形式,下达“核查属实”的答复意见函,证据确凿,司法鉴定事实清晰。本案因种种原因,历时近两年时间,截止今天,我仍然身陷被告伤害之中,无法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止损遥遥无期,故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恢复自然排水原状,拆除隔墙土坝,挡水围墙,确保原告住宅排水通畅;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货物损失(依据:司法评估鉴定):4225818.2元;2.救灾搬运劳务费(依据:被告方已签字确认):8100元;3.诉讼期间新增房屋租金损失(依据:以司法评估标准):127258.4元(平均每月15907.3元,从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4月7日共计8个月);4.以上3项利息共计376805.6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支付该项损失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年期贷款利率4.8%计算,计算时间从2018年6月5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4361176.6元×4.8%×1.8=376805.6元)。累计损失金额:4737982.2元;三、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证据保全公证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主持公正。被告辩称 被告智慧新城辩称:一、徐前松主张智慧新城“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拆除隔墙土坝,保证其住宅排水通畅”,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智慧新城从2015年便开始积极推进智慧新城项目内的征地、基础设施及绿化景观等工作,虽然徐前松涉案房屋属于智慧新城项目拆迁范围,但是智慧新城在项目内的全部施工均有合法报建手续,并且依法依规有序地开展,不存在任何违规施工情形。因此,徐前松所主张的“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拆除隔墙土坝”均是智慧新城合法合规的正常施工行为,智慧新城没有“停止、恢复以及拆除的”任何的义务。徐前松涉案房屋排水管根据规定应连接市政管道进行排放,但其排水管实际上并未通过市政管道排放,而是一直违规占用智慧新城范围内的土地作为临时排水口,因此徐前松的房屋排水系统一直是不完善的,保证其住宅排水通畅本应是其自身义务,而非智慧新城。但是,智慧新城为了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保持与徐前松友好的领里关系,已多次协调在施工单位为其涉案房屋清理墙边杂草杂物,疏导排水,并在其围墙外边砌筑了一条排水沟进行截水导流。特别是在澄迈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智慧新城又再一次协调施工单位疏导徐前松涉案房屋自身排水问题。二、徐前松主张智慧新城赔偿其货物损失、受损房屋修复损失、受损房屋租金损失及诉讼请求中陈述的各项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徐前松涉案房屋地下室被雨水浸泡,导致货物、房屋损失,系因受“艾云尼”台风影响,属于不可抗力,不应归咎于智慧新城施工问题。2018年6月5日至7日,海南省全岛均受台风“艾云尼”影响,特别是海口、澄迈地区降水量明显增加,导致多地积水成灾,徐前松涉案房屋地下室被雨水浸泡是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导致,智慧新城不应就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二)徐前松自建的地下室属于违章建筑,房屋本身建设缺陷是造成雨水无法正常排出的直接原因。根据徐前松提供的涉案房屋证照,涉案房屋地下室建筑属于违章建筑,且地下室设计和建设均不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所以涉案房屋自身建设缺陷是造成淹水后无法及时排出的直接原因。此外,无法得知地下室存放的货物到底有无价值,但从常理来推测,因海南本就是潮湿气候,地,地下室存放货物更容易导致货物受潮腐蚀会长期堆放价值不菲的货物,仅会存放一些年就不用或将要废弃的物品。(三)徐前松明知涉案房屋周边排水系统不完善,仍放任这种状态持续,是造成其损失的重要原因。徐前松涉案房屋排水管根据规定应连接市政管道进行排放,但该房屋的排水管未通过市政管道排放,而是一直违规占用我司范围内的土地作为临时排水口,因此徐前松的房屋排水系统一直是不完善的。智慧新城项目自2015年开始就已陆续在进行施工,徐前松明知涉案房屋自身排水系统不完善,且在充分了解周围的施工情况并有充足的时间完善排水系统的前提下,仍放任这种状态持续,是造成其损失的重要原因。(四)徐前松未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损失金额,变相夸大损失,且后续其未采取合理的措施妥善保存、安置受损货物,导致其损失进一步扩大。据智慧新城了解,徐前松是通过置换取得的淹水货物,其取得这些货物的实际支出可能约为几十万元,这点从徐前松涉案房屋被淹水后与实际施工人曾飞洪的聊天记录足以看出,因徐前松一直隐瞒该情况,导致评估机构无法做出真实的货损价值结论,只能仅凭徐前松提供的货物清单做出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评估结论。况且,受淹货物被徐前松随意放置在无遮挡的院子开敞空间中,其未将损失货物妥善保存、安置好,从而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这部分扩大的损失也不应计入因淹水造成的货物损失中。三、为了能够顺利推进智慧新城项目开展,为澄迈县老城镇经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智慧新城出于息事宁人的态度,协调施工单位与徐前松进行调解,让施工单位补偿其遭受的合理损失,相反,徐前松不依不饶,夸大损失,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故成讼。智慧新城在徐前松涉案房屋淹水后,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去现场了解情况并积极妥善解决,只要是徐前松本着事实就是的态度进提出的合理的损失金额,智慧新城愿意协调施工单位给予相应补偿,但徐前松却一意孤行,向评估机构隐瞒货损的实际情况,坚持要求不合理的高额赔偿,最终导致在数次协商后未果。因此,对于多次协调调解所形成的相关会议纪要、函件等相关资料所反映的相关施工问题的表述,是智慧新城为了协调施工单位对徐前松进行相关补偿所作出的妥协退让,并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故不应作为对智慧新城存在责任的证据。四、退一万步来说,即便法院认为智慧新城对徐前松涉案房屋淹水的损失有一定的责任,也应当考虑到不可抗力、涉案房屋地下室自身属于违建,设计存在缺陷,以及徐前松麻痹大意未在事先、事发以及事后采取任何措施补救等因素,合理的认定智慧新城在其中应承担的些许责任。综上,智慧新城认为智慧新城不存在任何妨害侵权行为,且对于徐前松涉案房屋被雨水浸泡导致的损失亦未有任何过错,徐前松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依法审理后,驳回徐前松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心辰园林辩称:一、被答辩人徐前松的财产损失是由于其违法建设地下室并以该违法建筑作为仓库的不正确仓储行为,以及事前不采取防护避险措施,事中事后不及时抢救和减少损失的行为造成的,应对损失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欲使用城市市区土地的地表、地、地上或地下空间应获得权利人国家的同意。另外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五、六、七、十条的规定,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地:地块面积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设高度等。而本案从被答辩人徐前松自己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房产证》来看,该份证据明确显示了徐前松的住宅报建规划为3层楼,面积为852.36平方米,本案中受到雨水浸泡的地下室并没有在房产证上有所体现,因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徐前松未经报建规划私建地下室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其因对此而引起的法律风险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二)被答辩人徐前松明知全岛将受强台风影响,但事前不采取防护避险措施,事中事后也不及时抢救和减少损失,放任损害结果的产生和加大。首先,地,地下室阴暗湿、不通风,作为一个长期经营动漫工具的销售者,徐前松将自己的货品堆放在家中地下室的行为,答辩人认为极为不妥,也不符合仓储安全。另外,动漫工具作为一个极为小众的产品,且在海南又没有相关产业基础的前提下,被答辩人徐前松还囤积如此之多的货品,不符合常理。其次,从被答辩人徐前松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来看,徐前松在案发前就已经多次和答辩人及智慧新城沟通景观草坡设立将会影响排水问题,可见徐前松本人对强降水可能会影响地下室安全是有预判和认知的,然而,作为一个长期居住在海南,而且家中又存有如此之多货品的成年人,在新闻媒体多次报道台风预警信息的情况下,依然没有采取合理必要的防护避险措施,放任所有的货品存在家中地下室的行为,答辩人认为该行为是极其错误的。再次,如前所述,“艾云尼”台风降水雨量大,对全岛影响持续时间长,答辩人认为,徐前松的财产损失也是有个时间过程的,在受损初期徐前松应当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将尚未受损的货品及时搬离至安全的场所,而其本人却未采取适当的措施,这也是本案造成如此之大财产损失的一个主要原因。二、答辩人施工进度及范围符合设计标准,景观草坡(被答辩人所称的隔墙土坝)的设立是施工行为,并非妨害行为,答辩人不存在过错。首先,本案案由为排除妨害纠纷,排除妨害是侵权后典型的救济形式,但排除妨害要求行为人以侵权为前提。而本案中,答辩人于2017年6月5日与智慧新城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答辩人承建海南生态智慧起步区公共绿地景观工程-美伦互联网+主题公园-A区景观工程,答辩人自进场施工以来,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文明操作、规范施工,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景观草坡的设立是答辩人履行合同的施工行为,答辩人的该行为没有侵权故意,甚至连过失都谈不上,因此答辩人认为自身没有侵权行为,对被答辩人的损害结果也不存在过错。其次,根据设计单位设计图纸显示,在被答辩人徐前松居住房屋的周围建设单位在规划初期已经提早设计了多个专项排水设施,答辩人在实际施工中也按照设计要求完成了排水设施的施工,因此,被答辩人损害结果的发生并非答辩人景观草坡的设立而导致的,答辩人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答辩人已经保障了被答辩人徐前松《物权法》上的相邻关系的排水权。首先,从本案现场来看,被答辩人居住的房屋周围本来就有30厘米排水沟一条,答辩人设立的景观草坡并没有堵塞该水沟,也没有改变原水沟的排水功能,更没有对被答辩人的房屋形成包围之势,双方之间也仅为水沟一侧相邻,其他位置并不受答辩人景观草坡的影响。其次,被答辩人除了有与答辩人相邻的原始排水沟外,还有海榆西线一侧的其他排水渠道,因此,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规定,答辩人认为自己按照施工合同在与徐前松相邻的水沟一侧设立景观草坡的行为(且景观草坡在施工中也已经做好了排水设施)已经符合了上述法条规定的提供必要便利的要求,至于徐前松起诉要求专门拆除景观草坡而满足其排水的请求,答辩人认为已经超出了相邻关系的范畴,达到了地役权的问题。四、案件发生期间我省全岛受台风“艾云尼”影响,降水明显,6月5日至6月7日澄迈县降水超过200毫米,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根据海南省气象局关于“艾云尼”台风的报道显示:“‘艾云尼’台风具有‘移速缓慢、路径复杂、强度稳定、多次登陆、风小雨大’等特点,是个不折不扣的‘系结’台风。由于它强大的系结的能力,使它成为了1949年以来第一个连续登陆3次的‘初台’。”“根据海南省19个国家气象观测站资料统计,海口:5日20时~6日20时,日雨量达236.9毫米,突破了1952年6月13日出现的210.2毫米记录;澄迈:5日20时~6日20时,日雨量达220.3毫米,突破了1960年6月30日出现的188.7毫米记录;儋州:6日08时~7日08时,日雨量达161.3毫米,突破了1994年6月8日出现的154.4毫米记录。”由此看见,“艾云尼”台风是几十年一遇的极端台风、是典型的气象灾害,它的登陆严重影响了澄迈县市政排水,因此,被答辩人徐前松将自己的财产损失归咎于答辩人设立景观草坡影响其排水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自身设立景观草坡的行为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也未侵犯被答辩人的相邻权,答辩人的施工行为与被答辩人的财产损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答辩人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被答辩人徐前松违法建设地下室并以该违法建筑作为仓库的不正确仓储行为,以及事前不采取防护避险措施,事中事后不及时抢救和减少损失的行为造成的,因此,答辩人请求法庭明察事实,驳回徐前松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澄迈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2日向原告徐前松颁发了澄房权证白莲私字第**832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登记坐落于老城镇白莲海榆西线公路26公里处东侧的房屋(即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徐前松。原告徐前松的涉案房屋紧邻海榆西线公路,东侧为被告智慧新城园区的景观区域,房屋结构为地上三层地下一层的钢混结构。2016年被告智慧新城开挖人工湖,并于2017年6月5日与第三人心辰园林签订编号为BDC-GC-2017-015号《海南生态智慧新城起步区公共绿地景观工程-美伦互联网+主题公园-A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心辰园林承建被告智慧新城景观工程,在涉案房屋的东侧进行填土作业。

另查明,2018年6月5日至7日因受“艾云尼”台风影响,由于连续降雨,因排水不畅,雨水倒灌至原告徐前松的房屋。2018年7月13日原告徐前松与被告智慧新城共同签字确认《因智慧新城公园施工,导致我房屋严重受灾备忘录》达成共识:“1、由双方当事人指派代表,对因灾害受损财产进行确认登记。2、由双方委托老城开发区软件协调办指派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财产评估”。2018年7月14日原告徐前松与被告智慧新城共同签字确认了《财产损失确认登记表》、《救灾人员费用支出登记表》。2018年9月10日被告智慧新城向第三人心辰园林发出《工作联络函》其主要内容有:“......贵司因不当设置隔墙土坝等筑墙行为导致该工程附近业主徐前松房屋周围大量积水、形成倒灌,进而导致该业主的地下仓库货物被水浸泡达36小时,造成严重损失。......”。2018年12月28日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原告徐前松出具编号(2018)426号《答复意见书》该份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有:“信访人反映称:智慧新城因项目施工,人为不当设置隔墙土坝,导致自家房屋周边排水管被填埋,自然排水受阻。经查:经我区相关职能部门派员现场核查,智慧新城因施工,造成您房屋地下室进水。您所反映的问题,情况属实。处理意见:智慧新城已雇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居民房屋损失的评估。由于工程施工造成附近居民房屋漏水一事,涉及到智慧新城、施工方的责任认定,以及赔偿金额的认定。我区相关职能部门正积极协调各方进行协商,尽快解决该问题。如协商不成,建议信访人收集相关证据,走法律程序予以解决”。事后,原告徐前松、被告智慧新城双方对赔偿进行了协商,并委托了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评估货物损失价值为3929516.03元,随后原告徐前松向被告智慧新城及第三人心辰园林协商赔偿事宜,但最终三方无法达成一致,迫于无奈,原告徐前松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再查明,经原告徐前松申请,2019年8月17日本院依法委托上海源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智慧新城及第三人心辰园林的行为(指人为筑起隔挡土坝、砖砌围墙、绿化带、改变原有地形地貌,使被告智慧新城隔挡土坝及绿化带高出原告徐前松住宅约2.25米,散排管出口被填埋等)是否造成原告徐前松住宅排水不畅与原告徐前松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9年9月9日上海源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源正司鉴[2019]建鉴字第1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海榆西线公路26公里处徐前松房屋东侧绿化景观较其院内的地坪高约1.6米,易导致其排水不畅、雨水倒灌。(2019年8月已开始采取疏排措施)”。2019年8月5日本院还依法委托海南中明智资产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位于澄迈县老城镇白莲海榆西线公路26公里处东侧受损房产租金(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及损失货物、设备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2020年3月9日,海南中明智资产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海南中明智评报字(2020)第400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最终得出三项损失价值合计4225818.22元的结论(货物损失4001453.42元、设备损失1662.45元、受损房产租金222702.35元)。

再查明,被告智慧新城、第三人心辰园林于2019年8月对原告徐前松私人别墅南侧进行了疏排施工,东侧目前排水状况为明沟自然排水。本案的鉴定费用和公证费用共计113000元。

以上查明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等在卷佐证,可以认定。原告徐前松提交的证据: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2.光盘、相片(用于证明2016年之前房屋周围的原始地形地貌);3.光盘、照片(用于证明2016年6月后,智慧新城开挖人工湖造成房屋周围地形地貌变化);4.《关于“人工造湖”土方堆积,造成我房屋排水严重受阻的告知函》;5.照片(用于证明2018年6月5日至7日间下雨造成地下仓库被雨水浸泡36小时);6.12345市民热线求诉单及答复意见书;7.2018年备忘录、财产损失确认登记表;8.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救灾人员费用支出登记表、模具加工合同、货物调拨清单;9.第三方评估机构海口中洲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结果》;10.海南生态智慧新城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联络函;11.房屋租赁合同;12.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13.施工图纸;14.资产预估意见函(国众联预评字(2019)第HN-00007号);15.报损货物市场价格估算;16.调解笔录;17.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琼9023行初16号;18.情况说明;19.案件诉讼费发票;20.研发和技术服务+鉴定费发票;21.鉴证咨询服务+资产评估费发票;22.鉴证咨询服务+司法鉴定费发票;23.鉴证咨询服务+公证费发票;24.公证书。被告智慧新城提交的证据:1.微信截图;2.关于对“答复意见书”的询问函;3.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海南生态智慧新城起步区公共绿地景观工程-美伦互联网+主题公园-A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5.《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6.水利工程建设流程(河道堤防项目);7.澄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南生态智慧新城起步区水系综合整治项目工程立项的批复;8.澄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南生态智慧新城起步区水系综合整治工程一期(北区)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批复。第三人心辰园林提交的证据:1.设计方案及有关施工图纸;2.照片;3.海南省气象局新闻报道。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被告智慧新城是否存在侵害原告徐前松权益的行为?二、原告徐前松对其损害是否存在过错?三、原告徐前松的损失大小如何确定?

一、关于本案被告智慧新城是否存在侵害原告徐前松权益的行为的问题。首先,被告智慧新城主张其施工手续合法,不存在违法施工的情形,没有停止、恢复及拆除隔墙土坝的必要。本院认为施工手续是否合法,与发生侵权事实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被告智慧新城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其次,被告智慧新城还主张原告徐前松房屋地下室被雨水浸泡导致货物受损系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致。本院认为,不可抗力应符合不可预见的偶然性及不可避免的客观性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本案被告智慧新城在施工过程中多次与原告徐前松交涉排水的问题,第三人心辰园林还为原告徐前松房屋疏导排水,这些足以说明被告智慧新城是预见到自己的施工行为,可能会造成原告徐前松房屋在遇到台风天气或者雨水较多时,排水不畅发生倒灌,被告智慧新城的此项主张,本院也不予认可。再次,被告智慧新城还提出原告徐前松房屋的地下室属于违章建筑,且设计与建设存在缺陷是导致淹水后无法及时排除的直接原因的意见,但被告智慧新城没有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

结合本案的证据及鉴定结论,本院认为,2017年6月5日被告智慧新城与第三人心辰园林签订编号为BDC-GC-2017-015号《施工合同》由第三人心辰园林承建被告智慧新城景观工程,在涉案房屋的东侧进行填土作业,筑起高于原告徐前松房屋地坪的隔墙土坝,影响了原告徐前松房屋的自然排水条件。上海源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的源正司鉴[2019]建鉴字第1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为:“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海榆西线公路26公里处徐前松房屋东侧绿化景观较其院内的地坪高约1.6米,易导致其排水不畅、雨水倒灌”。充分说明原告徐前松的房屋雨水倒灌与被告智慧新城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智慧新城在原告徐前松房屋东侧施工,修筑隔墙土坝是发生雨水倒灌的主要原因,被告智慧新城存在侵害原告徐前松权益的行为。原告徐前松请求判令被告智慧新城停止侵权,确保原告徐前松住宅排水通畅,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判令被告智慧新城拆除隔墙土坝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徐前松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只有拆除了被告智慧新城的隔墙土坝才能排除妨碍,保持自然排水通畅,故本院不支持原告徐前松该项诉讼请求。

二、关于原告徐前松对其损害是否存在过错。结合原告徐前松的证据与陈述,原告徐前松在2017年8月就因为被告智慧新城施工堆积土方,造成阻碍其房屋排水的问题找被告智慧新城反映及抗议。说明其对被告智慧新城侵权的事实及排水不畅的状态,在发生地下室被雨水浸泡之前就已经知道。本院认为原告徐前松在明知自己的房屋排水受到被告智慧新城施工行为侵害时,仍然将贵重的货物存放在地下室,使得货物一直处于被雨水浸泡的风险之中,属于保管不当。原告徐前松对自己货物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院可适当减轻被告智慧新城的责任。按照主次责任划分,被告智慧新城对于原告徐前松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原告徐前松对其损失承担30%的责任。

三、关于原告徐前松的损失大小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原告徐前松的诉讼请求,原告徐前松的损失分为货物损失与诉讼期间的房屋租金损失。首先,被告智慧新城主张原告徐前松隐瞒货物的损失,要求不合理的高额赔偿。但是从被告智慧新城认可的证据里,可以确认在2018年7月14日,原告徐前松与被告智慧新城共同清点了损失的货物并签订了《财产损失确认登记表》。另外,被告智慧新城主张原告徐前松隐瞒其实际取得货物的支出可能为几十万元,导致评估单位做出不客观的货损价值结论。本院认为原告徐前松取得货物的支出不能等同于货物的实际价值及原告徐前松的损失。根据海南中明智资产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海南中明智评报字(2020)第400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陈述,本次评估以委托方提供的《财产损失确认登记表》确认数量,评估出货物价值为4001453.42元,本院可以确认原告徐前松货物损失的大小应当以鉴定报告为准。被告智慧新城应对原告徐前松的货物损失承担70%的责任,即2801017.394元(4001453.42元×70%)。

关于诉讼期间新增的房屋租金损失,由于原告徐前松没有举证证明诉讼期间涉案房屋因为雨水倒灌无法履行已经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导致其实际发生了损失的事实,故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原告徐前松主张救灾搬运劳务费8100元的必要支出,因原被告就此费用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对此数额予以确认,被告智慧新城应对原告徐前松的救灾搬运劳务费承担70%的责任,即5670元(8100元×70%)。关于原告徐前松主张被告智慧新城应赔偿依据损失数额计算得出的376805.6元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智慧新城对原告徐前松的损失赔偿需在生效的判决之后,被告智慧新城不履行生效判决时才对被告智慧新城产生追索利息的权利。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徐前松对利息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判令被告海南生态智慧新城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原告徐前松房屋的自然排水,确保原告徐前松房屋排水通畅;

二、判令被告海南生态智慧新城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前松赔偿2801017.394元货物损失;

三、判令被告海南生态智慧新城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前松支付5670元救灾搬运劳务费;

四、本案鉴定费、公证费共计113000元,由原告徐前松承担33900元,由被告海南生态智慧新城集团有限公司承担79100元;

五、驳回原告徐前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24元(已由原告徐前松预缴),由原告徐前松承担13417.2元,由被告海南生态智慧新城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130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夏 琳

人民陪审员 宋 家 民

人民陪审员 王 海 丽

裁判日期 二O二O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符 浩 书 记 员 王 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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