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继涛,系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秀红,系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学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郸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喜诉被告刘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毛继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学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喜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马喜系个体工商户,在周口市川汇区经营工程机械、配件销售。被告刘学军因购车需要,2018年9月10日向原告借款28000元,收到借款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至今仍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要求被告按照借款条约定支付逾期加收利息五百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学军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出了被告书写的借条一张。证明目的:被告欠原告28000元借款属实,借条上约定的有逾期加收五百元的利息。

本院查明

本案经开庭审理,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认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马喜在周口市川汇区经营工程机械、配件销售。被告刘学军因购车需要,2018年9月10日向原告借款28000元,收到借款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马喜现金二万八千元(28000元),付款方法:2018年10月10日付伍仟元,2018年11月10日伍仟元,2018年12月10日还清(如逾期付款加收利息伍佰元)。欠款人:刘学军,2018年9月10日。后被告刘学军分三次偿还原告马喜15000元,余款1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当及时按约偿还借款。被告刘学军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权和质证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学军偿还原告马喜人民币13000元及加收利息500元,共计13500元整。

二、驳回原告马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200元,原告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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