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刚,男,汉族。

被执行人:阿干,女,汉族。

被执行人:杨铁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元才,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良,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19)晋7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刑终18号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刚、阿干、刘元才、杨铁军、李良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对涉案财产蓝色双肩包(IM,IMPOVING)一个及手机七部(黑色vivo手机IMEI:865044037128990、黑色华为手机IMEI:863525043731921、黑色华为手机IMEI:863773046755367、黑色vivo手机型号V1732T、黑色volte手机、黑色小米手机、黑色红米手机各一部)依法予以评估,并于2021年3月16日委托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淘宝网进行拍卖,且已拍卖成功;被执行人刘元才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中申报其当前财产情况中有不动产:楼房一套,系个人产权,与妻子共有,被执行人刘元才表示自愿积极履行财产刑,由其妻子吴某某交纳,但无法提供其妻子的联系方式,我院向其妻子吴某某邮寄通知书,邮件被退回,无法送达。除此之外,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刘刚、阿干、刘元才、杨铁军、李良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信息,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在(2021)晋71执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刘刚、阿干、刘元才、杨铁军、李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刘刚、阿干、刘元才、杨铁军、李良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文清

审判员 程 键

审判员 李渊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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