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金大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法定代表人:凯尤木·库尔班尼亚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墨玉县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法定代表人:房利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吉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金大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墨玉县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郑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金大门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金大门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墨玉县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郑吉林和解,并得到请求的53,600元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金大门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不再减收由原告新疆金大门商贸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