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牡丹江市中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长安街338号。 法定代表人:庞秀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杰,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曲丽与被告牡丹江市中德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管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曲丽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中德管业公司铺设的地热管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楼下屋顶阴湿受损,因该公司不同意调解,曲丽已无法正常居住,急需修复,故暂时撤回起诉,待修复后就损失部分另行向中德管业公司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曲丽申请撤回起诉,视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曲丽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春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