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聂志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恩平市。

被执行人:杨嘉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志强与被执行人杨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已生效的(2020)粤0785民初13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935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等义务。至今为止,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英菲尼迪牌粤Y×××××号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第一轮候查封该车辆档案,但未能实际扣押控制该车辆进行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恩平市辖区内房屋登记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保险、证券、工商总局等均暂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将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提出异议,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线索,其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结案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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