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嵊州市迎宾真丝针织厂,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义渡庵。
投资人:尹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赴京,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州杰畅丝绸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美欣达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沈永娣,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嵊州市迎宾真丝针织厂与被告湖州杰畅丝绸印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迎宾真丝针织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嵊州市迎宾真丝针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1元,减半收取计1650.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两项合计2970.50元,由嵊州市迎宾真丝针织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