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学东,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被告:宁夏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团结街(御泉明珠2#楼)。
法定代表人:赵志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学东与被告宁夏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2021年7月21日,原告王学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学东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学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