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马别克·胡赛音,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徐振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原告朱马别克·胡赛音与被告徐振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朱马别克·胡赛音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马别克·胡赛音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马别克·胡赛音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82元(原告朱马别克·胡赛音已预交),因原告朱马别克·胡赛音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其应负担50元,剩余121.82元退回原告朱马别克·胡赛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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