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培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张太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审理经过
尹培林与张太雷、周套贤、赵守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张太雷名下的位于东海县曲阳乡曲阳水晶街二期区37—179商住房一套。申请人以永诚保险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张太雷所有的位于东海县商住房,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