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凌,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韩业广,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南宫市。
审理经过
原告唐凌诉被告韩业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唐凌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唐凌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江正春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孙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