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庞某,河北省曲阳县人,住阳泉市。 原告:兰某,山西省阳泉市人,住阳泉市。 法定代理人:庞某,系原告兰某1母亲。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功,男,阳泉市矿区诚正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兰某1,山西省定襄县人,住阳泉市。 被告:齐某2,1951年10月29日,山西省定襄县人,无,住阳泉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香莲,山西省阳泉市人,住阳泉市,系被告兰某1与齐某女儿。
审理经过
原告庞某、兰某1与被告兰某1、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庞某、兰某1于同年7月1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庞某、兰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某、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6元减半收取1858元,由原告庞某、兰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仇怀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