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盛音天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240房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8908930XK
法定代表人樊月,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鑫与被执行人北京盛音天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1234号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在本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拖欠工资10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盛音天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我院有多件案件未实际执结。经总对总查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招商银行账户,但上述账户内无可供执行存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房产、车辆、工商信息、股权、网络资金、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123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