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新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李西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锋诉被告李西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21年9月3日09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朱新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朱新锋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朱新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红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康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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