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新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李西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锋诉被告李西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21年9月3日09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朱新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朱新锋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朱新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红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康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