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宗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被执行人吴传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宗范与被执行人吴传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924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传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内容,申请执行人梁宗范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赔偿损失16094.7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吴传茂银行存款14417.04元,申请执行人梁宗范同意只要14276.04元,放弃余下的1818.71元,并同意法院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1元已从扣划被执行人款项中扣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924刑初6号具有执行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经济损失赔偿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梁宗范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1元已从扣划被执行人款项中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924刑初6号具有执行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经济损失赔偿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