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闻某,住所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梁某,住所山西省大同市。
审理经过 原告闻某与被告梁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闻某于同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闻某撤回对梁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闻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闻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