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靖边县智德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杨德珍,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柴旦春皓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
法定代表人:吴春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靖边县智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柴旦春皓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500元或将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靖边县智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促使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靖边县智德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6500元或将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1552.50元,由申请人靖边县智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