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培培,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方杰与被告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培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方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519.86元,以12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2日止并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7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向原告借款15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150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15000元,借款期限25天,于2020年2月1日归还。至今,被告仅还款25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共12500元未归还。
被告辩称
被告杨林未依法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20年1月7日,被告杨林向原告方杰借款15000元,原告方杰当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5000元汇入被告杨林的账户,被告杨林向原告方杰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本金为15000元,于2020年2月1日归还。至今,被告杨林仅向原告方杰归还借款本金2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方杰所举证据及庭审调查等可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
案涉《借条》已明确载明借款的还款期限,现借款期限早已届满,被告杨林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本院对原告方杰要求被告杨林归还借款本金125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双方未就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本院结合案情酌定被告杨林应当向原告方杰支付以1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被告杨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诉讼权利,并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综上所述,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杰借款本金12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方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杨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