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闵丽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被告:赵玉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朝阳本色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南哨镇(利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玉梅。

审理经过

原告闵丽娜与被告赵玉梅、朝阳本色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闵丽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原料款14595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2日至2018年10月3日期间,被告朝阳本色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毛豆原料70.54吨,2500每吨。经双方确认结款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原料款145950元,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赵玉梅系朝阳本色有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闵丽娜与被告赵玉梅、朝阳本色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已向本院提起过民事诉讼,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辽0502民初140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辽13破申6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朝阳本色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辽宁省喀左县人民法院审理”。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不属于本院管辖,驳回原告的起诉。现原告对被告赵玉梅、朝阳本色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原告闵丽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9元(原告闵丽娜已预交),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薇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铭芳 书 记 员 李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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