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双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湘潭市雨湖区,现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陈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湘潭市雨湖区,现住湘潭市九华经开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双燕与被执行人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湘0302民初31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到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再云

审 判 员  周丽萍

代理审判员  廖水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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