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保生,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冕宁县,现住西昌市。 被告吉吉阿铁,男,彝族,现住四川省西昌市美姑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杜保生诉被告吉吉阿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杜保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保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保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杜保生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