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负责人:舒畅,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旖旎,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贤,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廷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441××××××××××××。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与被告吴廷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丽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