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龙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黄安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龙美、黄安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龙美、黄安会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胡龙美、黄安会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屋[建筑面积97.07m2,不动产权证号:黔(2019)遵义市不动产权第××号,他项权证:黔(2019)遵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693号)]债务范围内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