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孙亚军,男性,****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新林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孙亚军没收财产一案中,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黑27执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瑞良 审判员  孙 海 审判员  钟起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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