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孙亚军,男性,****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新林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孙亚军没收财产一案中,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黑27执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瑞良 审判员 孙 海 审判员 钟起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