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招远市金田种猪场。 经营者:杨志田。 住所地: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煊、曲巧娜,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洪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胜强,新乡市卫辉市铭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招远市金田种猪场与被告张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招远市金田种猪场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招远市金田种猪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招远市金田种猪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6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9000计算,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招远市金田种猪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文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