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维,男,****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贵州黔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098332。
被告:李隆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维与被告李隆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王维于同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王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