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林健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香港地址不详,大陆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执行人:陈晓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雪与被执行人林健英、陈晓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105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3.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尚不足以冲抵本案执行申请费)。目前本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长 韩世勇 执行员 程国良 执行员 倪兴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