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东营区爱喜快餐烧烤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云门山路105号胜龙小区2号楼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2MA3W05T428。 负责人:于爱喜,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赵修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云门山路105号胜龙小区2号楼*单元*室。 被申请人:于爱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云门山路105号胜龙小区2号楼*单元*室。

审理经过

申请人周想与被申请人东营区爱喜快餐烧烤店、赵修利、于爱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想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区爱喜快餐烧烤店、赵修利、于爱喜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区爱喜快餐烧烤店、赵修利、于爱喜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申请人周想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忠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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