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华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黄鹏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玲与被告黄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杨华玲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