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汇联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武,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梦云,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改花,女,汉族,巴楚县嘉德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巴楚县嘉德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改花,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锋,新疆叶尔羌(图木舒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汇联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改花、巴楚县嘉德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汇联投资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汇联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改花、巴楚县嘉德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汇联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新疆汇联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