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邦科,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曹绍如,系贵州仲谋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骆大丰,系贵州仲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兴帮,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邦科与被告王兴帮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王邦科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准许撤诉理由),现原告王邦科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邦科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邦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