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苏州谷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宝带西路1177号1幢2507室。

法定代表人:徐建龙,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马奔与被告苏州谷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谷旭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解除双方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3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供货关系,被告向原告发送光伏设备等货物。2020年11月6日通过微信咨询被告法定代表人徐建龙后,他发图片看样品,2020年11月7日原告通过微信转1000元定金,他们组织发货,2020年11月11日发货到鹤壁市浚县后,又付余款36200元,合计货款37200元。2020年11月24日发现货物出现问题,原、被告进行了沟通,被告同意调换新的货物,但至今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更换合格货物的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谷旭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马奔与被告谷旭公司经电话、微信协商,并查看光伏发电板图片,原告马奔订购410W光伏发电板93片,并支付定金1000元。2020年11月11日,被告谷旭公司将74片光伏发电板(SUNPOWER、420W、45.3V、9.28A、54.4V、9.92A、18A)送至原告马奔指定地点鹤壁市浚县,原告马奔又支付货款36200元。2020年11月24日原告马奔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并将图片发送至被告谷旭公司,经双方协商,被告谷旭公司同意调换货物。2020年11月30日原告马奔要求被告谷旭公司抓紧时间发货,调换新的光伏发电板,自此被告谷旭公司无回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奔与被告谷旭公司交易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马奔按约定将收到约定光伏发电板74片的货款37200元支付被告谷旭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马奔发现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及时通知了被告谷旭公司,经双方协商按更换处理,但被告谷旭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实际更换,致使原告马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故原告马奔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并由被告谷旭公司返还货款372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马奔收到的74片光伏发电板应当返还被告谷旭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马奔与被告苏州谷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的买卖合同关系;

二、被告苏州谷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37200元;

三、原告马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苏州谷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74片光伏发电板(SUNPOWER、420W、45.3V、9.28A、54.4V、9.92A、18A)。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元,由被告苏州谷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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