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红平,女,汉族,住翼城县。
被告:郭振华,男,汉族,住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红平与被告郭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郭红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振华偿还借款30000元,并自2014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20日,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通过李玉泉介绍,被告以工程建设资金需要周转为由,于2013年5月1日、5月10日分别在原告家中借款共30000元,当时约定月利率3%,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李玉泉也在借条上签字。被告借款后,支付原告利息至2014年5月底,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郭红平向本院提供被告郭振华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本院要求原告提供新的送达地址,但原告仍没有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且拒绝公告送达,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红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