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1,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理人:田某2,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系田某1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云娜,辽宁冠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莹,辽宁冠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阁,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某1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5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田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错误,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系被上诉人采用欺骗手段签订,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一审对上诉人提交复印件证据加以采信,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声称田某2婚内出轨,并没有真实证据予以证明;3.被上诉人声称其患有严重的抑郁症不属实;4.上诉人父亲田某2与母亲刘某离婚后,其生活发生重大变化。

被上诉人辩称

刘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被上诉人严重的抑郁症,没有工作,上诉人收入和消费都很高。

一审原告诉称

田某1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请:1.请求法院判决刘某每月支付田某1抚养费2000元至田某1年满18周岁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田某1的法定代理人田某2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生育田某1,于2019年10月10日在沈阳市皇姑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田某1归田某2抚养,刘某不付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田某1父亲田某2与刘某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田某2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的后果应当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对自行抚养子女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应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离婚协议明确约定田某1由田某2抚养,刘某不付抚养费,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田某1要求刘某给付抚养费,并提交了协议书、就业创业证、邻居证明、欠条等证据拟证明其经济拮据,刘某提交了田某2名下银行流水拟证明田某2有足够的能力抚养子女,其消费水平超出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田某1父母离婚后,其父田某2的经济收入发生重大变更、经济状况不足以维持其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其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等情形,故对田某1的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田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田某1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关于被上诉人刘某是否应当承担上诉人田某1抚育费的问题,上诉人提出上诉人父亲田某2与被上诉人离婚协议内容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本院(2020)辽01民终9278号案件已对该离婚协议抚育费条款的法律效力加以确认,故其所提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所提被上诉人声称上诉人父亲田某2婚内出轨相关问题,与本案抚育费不存在关联。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声称其患有严重的抑郁症不属实,但未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且被上诉人是否存在抑郁症与本案抚育费并不存在关联。上诉人提出其父田某2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后,其生活发生重大变化,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无法满足上诉人的实际生活需要,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田某1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田某1法定代理人田某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