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系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骏鹏,系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简光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福诉被告简光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41850元及利息1142元(利息从2018年11月7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142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经营的上海皇冠电器有限公司存在长期供货关系,且被告一直拖欠原告货款。2018年11月6日,被告就所欠货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明确表明欠原告41850元,11月30日前给1万元,剩余货款半年内还清。但直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收,原告仍拒不还款,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告居住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一份、被告人口查询打印件一份、账目往来清单一份、《欠条》原件一份、送货单原件九份,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既未提供证据,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结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8月期间至2018年7月期间,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煤气炉,原告向被告供货。2018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以明确尚欠原告货款41850元未支付,并承诺于2018年11月30日向原告支付1万元,剩余的货款半年内支付完毕。截至庭审之日,被告未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185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4185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货款4185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在《欠条》中明确约定被告分期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并承诺于2018年11月30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被告未依约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向其支付逾期利息,但支付利息的时间应从2018年12月1日开始计算,即以货款4185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简光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福支付货款41850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4185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福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6.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简光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樊二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祉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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