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某,个体工商户,现在正宁县。

被告:党某1,住正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某2(系党某1父亲),住正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与被告党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被告党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经邻居党掌民介绍与被告认识,4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1份,党掌民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各种借口推拖,至今未还本付息。

党某1承认曹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党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曹某借款4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党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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