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双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现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湖南维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汤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告:王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

审理经过

原告钟双全诉被告汤勇、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双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汤勇、王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钟双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5990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汤勇、王丹未到庭进行答辩、举证质证及发表辩论意见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钟双全与被告汤勇系朋友关系。被告汤勇因购房需要向原告钟双全借款,原告钟双全委托案外人唐健龙于2018年10月2日向被告王丹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18万元。2020年9月2日,被告汤勇向原告钟双全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在2018年10月向钟双全借款18万元,已经归还2万元,尚有16万元未予归还。同时承诺该16万元借款自2020年9月起每月15日前归还4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汤勇未能按照承诺归还借款,原告钟双全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汤勇与被告王丹于2010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9月26日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汤勇应按承诺的时间归还原告钟双全借款,被告汤勇逾期未还构成违约,原告钟双全现诉求被告汤勇予以偿还,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期限,故被告汤勇应支付逾期之日起的利息,而利率标准为逾期之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经核算,截至2020年12月15日,被告汤勇应付原告钟双全利息787.11元。此后的利息以1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原告钟双全主张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王丹与被告汤勇原系夫妻关系,虽被告王丹未出具借据,但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其实际收取的该笔款项,故该笔借款应属两人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汤勇、王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钟双全借款本金16万元、截至2020年12月15日的利息787.11元,并以16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钟双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44元,减半收取1922元,由原告钟双全承担165元,被告汤勇、王丹承担17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长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唐莉 代理书记员  邹 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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