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崇文路口九鼎3号楼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6020564XC。 法定代表人:孙慧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润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康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康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21年3月2日,原告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顾世法 审判员 高俊营 审判员 张文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华洋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民初4240号 原告: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崇文路口九鼎3号楼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6020564XC。 法定代表人:孙慧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润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康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原告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康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21年3月2日,原告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顾世法 审判员 高俊营 审判员 张文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任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