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崇文路口九鼎3号楼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6020564XC。 法定代表人:孙慧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润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康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康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21年3月2日,原告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顾世法 审判员  高俊营 审判员  张文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华洋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民初4240号 原告: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崇文路口九鼎3号楼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6020564XC。 法定代表人:孙慧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润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康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原告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康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21年3月2日,原告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顾世法 审判员  高俊营 审判员  张文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任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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