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4F84X77。

法定代表人:王全照,系该行董事长。

住所地:信阳市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张森,系淮滨农商行营业部支行长。

被告:淮滨县兰丰合成革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568624211Y。

法定代表人:张汉林。

住所地:城关北城工业集聚区(红云路东侧)。

被告:张汉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张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王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卢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廖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姚靖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张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滨县兰丰合成革制品有限公司、张汉林、王侠、卢海、廖燕、姚靖雅、张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八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本案系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可以免收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06.34元(已经预交),退还给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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