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东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玉门市人,住址: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平,甘肃沃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肃北德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肃**县马鬃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37677171382。

法定代表人:吴同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路**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7103920880。

法定代表人:曹淑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鸿,系该公司统计员。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执行的王东红与肃北德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肃北德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案件执行款323288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56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4729元,合计3290177元,但被执行人肃北德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2018)甘0923执1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执行人肃北德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肃北德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王东红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肃北德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肃北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蔡彦堂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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