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袁多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代理人:覃建中,邵阳市双清区鹏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邓拥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孙红发,男,1970年9月26日,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 被执行人:邵阳市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火车南站汇鑫商业广场D栋2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孙红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拥军与被执行人孙红发、邵阳市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16日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2016)北执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天源公司位于邵阳市大祥区在内的多套房产,查封期限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2020年7月6日,本院作出(2020)湘0511执恢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案涉房产。案外人袁多良于2021年8月2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袁多良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袁多良在本案审查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袁多良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岳红波 审 判 员 黄 炜 人民陪审员 魏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黄友东 代理书记员 孙汝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