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亚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敏、王心月,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贺爱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松县。
审理经过原告董亚杰与被告贺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起诉称:原告系北京懂车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是朋友关系。从2016年7月8日至2017年1月12日期间,被告曾分五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90000元。2018年4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还款协议》,被告共欠原告215300元,被告承诺分三次还款,《还款协议》签署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在原告催促下于2019年1月7日在《还款协议》尾部写明新的还款计划,承诺将于2019年12月31日偿还完毕欠款。但直至起诉时被告仍然未履行清偿义务,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共计215300元;2、被告支付欠款利息(以215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息3.85%为标准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8日,原告董亚杰与被告贺爱民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1、对之前五次所借共计19万元的欠款,从工资内扣除偿还1万元,扣除被告转出给原告基金款3万元,目前被告已欠原告个人借款15万元;2、再加上述被告承担的财务清算的15%中必须补交的6.53万元;3、被告共欠原告21.53万元,双方约定分三次还清:第一次还款于2018年7月18日偿还30000元;第二次还款于2018年12月18日偿还60000元;第三次还款于2019年8月18日偿还125300元。
2019年1月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被告个人原因未执行还款计划,故重新约定还款时间,2019年8月18日偿还9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偿还125300元。
2020年5月9日,原告进行微信催款,被告表示“知道了,我也得慢慢还,现在手头紧。”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还款协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规定。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就还款事项签订了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款项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贺爱民支付原告董亚杰款项共计215300元,并支付欠款利息(以215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息3.85%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董亚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5元(原告已预交)及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杨 杰
裁判日期二○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刘洋洋